【政策宣传】《关于促进陶瓷产业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1-01-20     来源:快资讯    浏览:345    评论:0    
核心提示:关于促进陶瓷产业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为进一步加快陶瓷产业发展,壮大陶瓷产业集群,立足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促进企业增

关于促进陶瓷产业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陶瓷产业发展,壮大陶瓷产业集群,立足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企业增产增效

1、以2018年企业入库税收额为基数,从2019年起连续三年,对年入库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度比上年度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对新投产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予以奖励:第一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第二、三年按其比上年度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经信局)

2、对规模以上企业实施增产增效电力奖励,按企业当年度用电量比上年度增长部分计算(新投产项目奖励标准按全年用电量的20%计算),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单家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县供电公司)

3、以财政补贴方式减轻企业用气负担,对年纳税20万元(含)以上的陶瓷企业,按企业年度天然气实际使用量核算,给予每立方米0.2元补贴,单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二、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

4、对规模以下陶瓷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5、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税收依照规定适用相应的征收方式;“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责任单位:税务局、市管局、国土局、住建局)

三、鼓励发展智能制造

6、对购置数字化、智能化成型生产线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在新设备正式投产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8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发票总额(不含税,下同)的20%给予补贴;20万元以上至80万元的给予15%补贴;10万元至20万元给予10%补贴。以上补贴额度以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限。对购置数字化、智能化成型生产线并依法纳税的大型(龙头)企业,按照《永春县扶持新引办大型(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文〔2018〕120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7、对研发经省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数控技术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8、对年自营出口额超3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在享受永政文(2017)159号第五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其年出口增量(比前一年度增加部分)再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对新开展自营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在享受永政文(2017)159号第五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其年实际出口额的50%再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9、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到相关工艺品展销会等进行集中展示的,县财政对其展位费、展馆布置、主题宣传等费用按实给予支付,每场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商务局、贸促会、文体新局、财政局)

10、鼓励陶瓷企业上网销售,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以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为准,下同)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创新品牌

11、鼓励企业打造品牌。对新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陶瓷企业,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陶瓷企业,奖励10万元;新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的陶瓷企业,奖励8万元;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泉州老字号的陶瓷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财政局)

12、鼓励开发创意产品。对在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参展参评中获得奖项的,以及被国家、省级博物馆收藏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获国家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等同)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5000元、3000元。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省级博物馆收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文体新局、财政局)

六、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13、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在享受泉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与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管理咨询机构(团队)达成1年及以上设计辅导服务、且实际接受现场辅导超过60天以上的我县陶瓷企业或陶瓷工业设计企业,在享受泉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家按其辅导费用的10%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七、加大产业人才培育

14、实施大师、名人工程。对被评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或国家技能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或省级技能大师、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市级技能大师称号的陶瓷行业大师和名人,按照《永春县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永委发〔2017〕21号)文件规定给予补贴。对首次被评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的人员,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人社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财政局)

15、帮助陶瓷企业招工。依托中介组织招工,对注册地在我县且经县人社部门许可、为在本县求职、失业登记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元补贴(符合条件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机构每人每年一次补贴)。支持外出招工补贴,对参加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给予省内1000元(不含本县)、省外25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八、支持陶瓷工业园建设

16、支持介福、苏坑等乡镇政府规划建设陶瓷工业园。在建设和运营期间,以2010-2015年地方本级收入平均数为基数(不含福建良格厨卫有限公司和福建科福材料有限公司等九牧集团企业),超出部分(剔除上解上级及对乡镇区域内企业拨补、奖励部分)实行全额返还,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和偿还债务;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和规费后,全额予以拨补,用于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附则:

1、同一项目在我县历年来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中享有多种优惠方式的,只享受最高优惠措施,交叉部分不重复、不累积享受。

2、同一企业和社会组织当年度奖励、补助资金总额以企业和社会组织当年度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3、奖励兑现。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联合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再向县政府报批。每年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奖补资金。

4、本工作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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